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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讯!喜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广西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 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浏览人数:753  发表时间 :2019-08-05

        广西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充分发挥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领作用 ,加大对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建发〔2018〕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制定本管理办法 。
               一、补助范围
               申请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适用范围,即加装电梯的住宅为我区国有土地上2018年12月6日以前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既有住宅 ,但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 ,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其中C级危房经加固后被鉴定为B级及以上房屋、多个自然人业主在国有土地上共同建设的既有住宅仍可纳入补助范围。
               (二)项目所在地市、县已出台文件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应财政补助标准并落实资金 。
               (三)项目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完成加装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
               二、补助标准
               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市、县(市、区)已完成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以七层住宅补助上限15万元/台为基准,住宅楼层数每增加一层,补助上限增加10%,住宅楼层数每减少一层,补助上限降低10% ,即 :四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0.5万元/台、五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2万元/台 、六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3.5万元/台 、七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5万元/台、八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6.5万元/台、九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8万元/台。住宅层数计算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4.0.5条规定执行。
               各市、县(市、区)应参照自治区做法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定额补助。各级财政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补助总额的上限为加装电梯费用总额(含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 、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 管线改迁等费用)的50%,如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合计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50%的,应同比例调减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
        在已预留电梯井位置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补助标准按照相应楼层标准减半执行。如预留电梯井位置已无法加装电梯,需要在现有住宅平面范围外加装电梯的(由有关部门在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核实) ,补助仍按相应楼层正常标准执行 。
                电梯加装完成后的运行 、保养  、维修等后期使用维护管理费用由加装电梯业主自行承担 。
                三、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加装电梯申请单位提出财政补助申请 。既有住宅完成加装电梯并取得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 ,加装电梯的出资业主应共同授权委托1名申请人(属于社会资本投资代建模式的则由代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审核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审核单位”)提出补助申请:
               ⒈、加装电梯业主共同确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1);
               ⒉、申请人(即受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4份);
               ⒊、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式4份);
               ⒋  、与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 、设计 、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管线改迁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 、结算单和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式4份)。
                以上材料原件部分仅用于现场核验时使用。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情况由审核单位通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内部信息共享进行核实。
               (二)各地应按季度拨付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单位按季度对补贴申请进行汇总审核,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后3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财政补助资金(含自治区财政补助)汇入加装电梯业主共同确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中填写的银行账户。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审核和拨付流程,但审核和拨付时限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
               (三)各地制定加装电梯申请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年度计划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于每年10月底前制定本市(含所辖县、市 、区)下一年度申请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补助计划 ,填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计划表》(详见附件2),分别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采取预拨方式下达部分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
               (四)加装电梯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各地应于每年10月底前汇总上年9月至当年9月实际拨付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填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详见附件3)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明细表》(详见附件4),分别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实际拨付数额情况,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年度清算。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应按照《指导意见》关于“资金自筹为主 、政府鼓励引导”的精神,加快制定出台本地区包含配套财政补助资金在内的相关政策,大力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
               (二)各市、县(市、区)应加强摸底调查 ,科学合理制定申请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年度计划,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审核 、使用 、管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并加强对项目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管理。如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 ,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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